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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休假及請假:合約任期超過3個月以上者,工作每滿一個月得休假1.5天,全年休假日數計18天;
工作每滿一年次年度續簽約者,累計休假可增加1天(不含例假日),惟總休假日數不得超過十九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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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合約為一年者,於約聘期滿前兩個月可預約排年休假,年度餘假不得累計使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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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團員申請休假不能影響業務並須報經團長核可,團長申請休假則須呈報駐地大使館核可並覓妥職務代理,經駐團每月彙報駐館及屏東基督教醫院備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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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休假逾期,除係天災、人禍並有事實證據可資確認者外,以曠職論並按日扣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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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|
休假期所有旅行費用自理。 |